最近,審計署駐沈陽特派辦在開展的世行貸款科技發(fā)展項目終期審計中,為了求證沈陽某科研單位兩個內(nèi)部轉制公司與該科研單位的關系,該辦首先是從正面了解有關的情況,但遇到或是被調(diào)查人回避、或干脆說這兩家公司與院里沒有任何關系,而從兩家公司的帳上也看不到向院里繳納占用費的記載。對此,審計組便決定嘗試運用反證法以尋求問題的突破。他們用審計取證記錄的方式,將上述情況認定為兩公司無償使用了院里的房屋和設備等資源,并請被審單位簽字。被審單位經(jīng)辦人看到這一表述后,馬上提出了異議,但卻仍拿不出有力的證據(jù)證明公司與院里確實沒有經(jīng)濟關系,同時又不肯在取證記錄上簽字。經(jīng)辦人最后將取證記錄拿給院長請示,回來后便痛快地改變了自己以前的說法。經(jīng)辦人承認兩公司一直在向院里繳納資源租賃費,并且以與院里簽定技術經(jīng)濟責任狀的形式將上繳金額確定下來。其中,一家公司每年繳納36萬元左右,另一家公司每年繳納110萬元左右。那么,在兩公司的賬上為何不體現(xiàn)這一上繳過程呢?經(jīng)辦人最后不得不承認,這是兩公司為避稅而將自己爭取到的合同額直接落到院財務賬上的結果。
正面取證幾天未果,反證卻如此輕松搞定。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人員處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tài),要想在這種不對稱狀況下澄清一些問題,還事物的客觀本來面目,審計人員就必須采取一些靈活多樣的審計方法和策略,打破因信息不對稱而給審計人員及審計工作形成的制約。這樣,才能取得良好的審計效果,達到審計的預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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